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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点纳税评估工作汇报材料

工作总结 时间:2000-06-24

【www.rzshzz.com--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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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重点纳税评估工作汇报材料

  

  (第二评估组)

  目    录

  

  一、    评估工作概述

  二、    评估案例展示

  (一)拓展信息触角    增强评估实效

  ——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二)评测估算揭疑点  实地核查求答案

  ——贵溪大金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三)开展专项评估    重点实施约谈

  ——江西华锋铜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四)江西铜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报告

  (五)江西同心铜材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报告

  三、    征管建议及启示

  铜加工企业存在问题及税务管理建议

  XX年重点纳税评估第二评估组工作汇报材料

  一、评估基本情况及成效

  为进一步抓好纳税评估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实现以评促管、以评促收的工作目标,按照省局下发重点纳税评估名单,第二评估小组从9月16 日开始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重点纳税评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概括分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成效:

  (一)规范了税收秩序。一是查补入库了税款。此次重点评估共5户企业,评估补税4户,合计补缴应纳增值税241765.26元,补缴应纳企业所得税101686.07元,调增应纳税企业所得额1358461.18元。其中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评估补缴应纳增值税95936.4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1686.07元,调增应纳税企业所得额1358461.18元;江西华锋铜业有限公司补缴应纳增值税50610.52元;贵溪大金铜业有限公司补缴应纳增值税51628.30元;江西同心铜业有限公司补应纳缴增值税43590.00元。通过评估工作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部分企业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规范了企业财务管理。本次评估发现,被评估企业财务制度虽然都较为健全,但是在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中,理解上仍有偏差,通过此次评估工作都较好地得到纠正。三是规范了发票使用。在评估中发现,有的企业存在发票使用不规范等情况,通过此次评估工作也较好地得到纠正。

  (二)树立了国税威信。一是坚持了税收政策法规。在这次集中纳税评估工作中,有的企业通过内部、外部方方面面的关系说情,走门路,甚至请吃送礼,希望评估人员马虎检查,放宽要求。但我们的评估人员都能严格要求自己,经受住了各种诱惑和考验,顶住了各方压力,坚持依法办事,深入开展检查。评估一个月中,没有接受过纳税人一次吃请,按照规定全部在当地国税食堂用餐。

  (三)融洽了征纳关系。一是加强了政策辅导。评估人员牢固树立和谐税收理念,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充分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检查到哪里就把政策宣传到哪里,发现问题就及时辅导纳税人纠正,做到查纠并举。二是减轻了纳税人风险。我们评估人员发现问题后,能及时辅导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使纳税人免于受到行政处罚,达到了税企双赢的效果。

  二、关于这次重点企业评估的特点

  此次重点评估,在组织方式上,第二小组从两县抽调评估能手,成立评估小组,进行中带你评估;在评估技巧上,要求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掌握纳税人的购进、销售情况等,在评估方法上,采用投入产出配比法,单位能耗测算法,结合企业生产实际产能进行测算;在评估目标上,加大纳税评估力度,注重各税种的综合评估,准确核实税基,提高评估问题疑点落实率和纳税评估受益率;在评估结束后注重行业评估模型的建立与信息采集工作。

  三、关于评估工作中的体会

  此次重点评估企业,5户企业有4户属于铜加工企业,通过评估发现,结合日常管理经验,发现铜加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在今后的日常征管中延伸关注:

  一、收购凭证使用不规范,存在扩大收购范围现象。

  二、铜价波动频繁,回收企业购进原料价格难以准确掌握,企业存在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价格或库存调整产品成本与税负的问题。

  三、现行评估峰值及预警指标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对企业实施监控的问题

  四、部分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同时企业财务人员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理解力度不够,也存在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五、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原料购进品种及品位未能准确确认,致使对有关评估及免税项目的进项分摊等涉税业务账务处理带来较大困难。

  四、对今后重点评估工作的建议

  通过此次重点评估工作,结合日常管理经验,我评估小组针对铜加工行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利废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通过与集中验货制度有效结合起来,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制度。

  二、密切掌握铜价动态变化,督促企业规范关联企业价格调整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细化废旧物资验货流程及管理手段。

  细化废旧物资集中验货管理办法,应在集中验货时,最好能够初步对企业收购原料购进的品种及品位进行确认。

  对企业受托加工业务应实行备案制。由于受托加工其主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因此管理部门应对受托方取得的原料应重点核查,防止通过委托方原料进行集中验货。

  四、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正确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费用及成本归集与分配。

  五、科学设置评估及预警峰值、尽快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拓展信息触角   增强评估实效

  ——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内容提要

  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6060275112027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江西省鹰潭市南站路24号,企业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主要从事桥梁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轨枕、混凝土制品生产销售、器材租赁等业务。通过《江西国税纳税评估(预测)信息系统》显示,该公司纳税评估指标显示疑点较多,XX年10月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疑点逐个核实,至10月25日,评估终结,合计补缴XX年度增值税95936.44元,调增企业所得额1358461.18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4185.95元,并按规定补缴滞纳金。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该企业为中铁十一局下属企业,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在江西省内较难找到同行业进行配比,给纳税评估的案头分析环节带来一定难度。通过《江西国税纳税评估(预测)信息系统》显示,发现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评估指标疑点较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定该户为XX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评估对象。鹰潭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日常税务管理掌握的情况,组织重点评估小组对该企业进行专项纳税评估。

  2、分析基础:在对该公司开展纳税评估前,重点评估小组广泛采集了相关指标信息。一是纳税人的财务指标信息,二是ctais征管信息系统信息,三是地税、工商等部门的相关信息。

  3、指标选择:根据该公司的主要特点,主管国税机关有针对性地选择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所得税分析指标。

  4、发现疑点:XX年10月18日,主管税务机关运用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该公司的各项预警指标和疑点进行案头分析。

  疑点一.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较低,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配比出现异常。

  企业增值税产生主要源于企业销售钢枕,轨枕等收入。此类企业在江西省内难以寻找同类企业进行指标比对,只能通过对企业不同年度涉税指标进行配比。企业XX年度销售收入62121005.13元,应纳增值税税额738382.53元,销项税额8697662.74元,增值税税负率为1.10%。企业XX年实现销售收入7527172.14元,销项税额1280309.50元。企业在销售收入增加的情况下,销项税额应当同向增大,且配比值应该为1,而该企业通向变动,但配比值偏离较大仅为1.25。企业可能存在扣大进项抵扣,少计销售收入的情况。

  单位:元

  年  度

  销售收入

  销项税额

  XX年

  7527172.14

  1280309.50

  XX年

  62121005.13

  8697662.74

  偏离度

  725%

  579%

  疑点二.企业所得税连续两年为零申报,利润率低于行业预警下限。

  企业XX年利润率为0.64%,其所属的电气机械制造行业利润率预警下限为3.23%,其远远低于此下限。企业XX年度亏损2277521.82元,XX年盈利1245804.94,弥补XX年亏损后依然亏损1031717.48元。XX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0.00%,XX年行业税负率5.50%,总体税负偏离度0.92%。

  企业财务指标变动表:

  单位:元

  项目

  当期数据

  基期数据

  项目变动率

  一、主营业务收入

  65194836.97

  9384478.91

  594.70%

  减:主营业务成本

  63721549.84

  7301101.57

  772.76%

  主营业务税金

  及附加

  594477.63

  40337.94

  1373.74%

  二、主营业务利润

  878809.50

  2043039.40

  -56.98%

  加:其他业务利润

  7296743.90

  5190142.49

  40.58%

  减:营业费用

  2849727.68

  3430785.65

  -16.93%

  管理费用

  3040338.84

  3059196.83

  -0.61%

  财务费用

  -73674.95

  -96898.18

  -23.96%

  营业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

  4.37%

  36.5%

  -88.02%

  管理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

  4.76%

  41.9%

  -88.63%

  财务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

  0.11%

  1.32%

  -91.66%

  所得税负担率(%)

  0.00%

  0.00

  0.00%

  疑点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均异常

  正常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的应基本同步增长。但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594.70%,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为-56.98%,比值为-10.43,两者呈反方向变动;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772.76%,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为-56.98%,比值为-13.50,两者呈反方向变动。这两项指标同时指向企业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问题。

  指标名称

  变动率

  比值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

  772.76%

  -13.50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

  -56.98%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594.70%

  -10.43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

  -56.98%

  (二)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于XX年10月18日约谈了企业财务人员,要求被约谈人回答和解释企业的经营方式状况、增值税低税负的原因、多项变动率配比异常的问题。

  针对疑点一(增值税税负率较低),企业解释生产和销售轨枕只占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小部分。由于产品的特殊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确保质量,不计成本,所使用的钢材都是高密度钢丝,使用的水泥都是万年青水泥。所以导致税负率较低。

  针对疑点二(企业所得税连续两年为零申报,利润率低于行业预警下限),企业解释XX年由于项目工程不好做,拿到手上的标的本来利润就不高,而且沪宁铁路段,遭受了不可抗力台风,导致整个工程损毁殆尽,亏损额度高达300余万。这个是导致整体亏损的主要原因。XX年度虽然盈利100多万,但是仍然无法完全弥补前面的亏损,所以无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疑点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均异常),企业是由于企业项目工程的改变导致的,企业只是简单列举了项目工程,并未具体说明原因。

  通过约谈举证,针对三个疑点,评估人员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三)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企业账目,核对相关凭证。发现以下问题:

  1.企业XX年6月30日销售废钢一批共计金额300000元,初挂预收账款,后转为应收账款,未确认当期损益,应补记销售收入256410.26元,补缴增值税43589.74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56410.26元。

  2.应收账款250000元实际为企业XX年将场地租赁于一鼎实业取得的租赁费收入,未做营业收入,按当时适用税率33%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当期应纳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82500元。

  3.企业代收企业职工生活电费10113.6元,应做非应税项目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共计1469.50元。

  4.企业采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小木棒,金额共计365080元。其不属于初级农副产品的收购范围,不符合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使用规定,故其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共计47460.4元。

  5企业XX年2月29日,将运输桥梁架运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桥梁架属于工地吊装施工用器材,应属固定资产,不得将运费进行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共计3416.80元。

  6.企业补缴XX-XX年查补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共计260961.30元,XX年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只将滞纳金部分60678.59元进行税前调整,其余部分并未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XX82.71元。

  7.企业营业外支出1950元,属缴纳行政性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50元。

  8.工资薪金三费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教育费,工会费,福利费,必须在控制比例内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企业按比例计算了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838.21元。

  9.捐赠10800元用于老年活动。企业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渠道进行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五十四、五十五条相关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00元。

  10.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8800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商业性质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00元。

  11.企业支付维修费取得的相关原始记账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允许其税前扣除此费用,金额共计12138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380元。

  12.企业租赁战备器材出现损坏,企业取得战备器材赔偿106857.4元,企业直接冲减质保金或押金,并未将其做收入,此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06857.4元。

  (四)二次约谈举证

  将以上十三条情况告知企业,企业自行核对后,对问题中、第四条、第十二条提出相关意见,其余情况无异议。

  第四条、企业采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小木棒,金额共计365080元。企业表示收购的农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应该可以抵扣。评估人员经实地核查其仓库后发现,小木棒已按6cm*8cm的固定规格进行加工,不属于初级农副产品的收购范围,不符合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使用规定,应做进项税额的转出,企业最后认可转出。

  第十二条、企业租赁战备器材出现损坏,企业取得战备器材赔偿106857.4元,企业直接冲减质保金或押金,并未将其做收入,此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06857.4元。企业表示按照国家规定战备器材使用的规定,相关费用不应记入有限公司账套,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评估人员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评估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企业XX-01-01至XX-12-31其间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1.企业XX年6月30日销售废钢一批共计金额300000元,初挂预收账款,后转为应收账款,未确认当期损益,应补记销售收入256410.26元,补缴增值税43589.74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56410.26元。

  2.应收账款250000元实际为企业XX年将场地租赁于一鼎实业取得的租赁费收入,未做营业收入,按当时适用税率33%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当期应纳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82500元。

  3.企业代收企业职工生活电费10113.6元,应做非应税项目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共计1469.50元。

  4.企业采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小木棒,金额共计365080元。其不属于初级农副产品的收购范围,不符合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使用规定,故其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共计47460.4元。

  5企业XX年2月29日,将运输桥梁架运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桥梁架属于工地吊装施工用器材,应属固定资产,不得将运费进行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共计3416.80元。

  6.企业补缴XX-XX年查补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共计260961.30元,XX年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只将滞纳金部分60678.59元进行税前调整,其余部分并未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XX82.71元。

  7.企业营业外支出1950元,属缴纳行政性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50元。

  8.工资薪金三费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教育费,工会费,福利费,必须在控制比例内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企业按比例计算了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838.21元。

  9.捐赠10800元用于老年活动。企业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渠道进行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五十四、五十五条相关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00元。

  10.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8800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商业性质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00元。

  11.企业支付维修费取得的相关原始记账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允许其税前扣除此费用,金额共计12138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380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XX年度增值税95936.44元,调增企业所得额1358461.18元(其中XX年度250000元、XX年度1108461.1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1686.07元。(企业XX年度亏损2277521.82元,XX年盈利1245804.94,弥补XX年亏损后依然亏损1031716.88元。经评估XX年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6744.30元。计算过程:250000*33%+76744.30*25%=101686.07)。由纳税人于XX年10月25日前自查补税,并进行更正申报,所属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征管建议

  1、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新法规的宣传辅导力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已颁布一年多的时间,但是通过评估的情况来看,企业对新法规的理解力度和执行力度都显得很不够。我们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仍然在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而不是按实际发生数列支,这是企业财务人员对新的所得税理解上存在偏差,同时,企业存在白条入账的情况,体现其对会计制度不能严格执行。我们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应该加大对新颁布的税收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辅导企业正确执行财税相关制度。

  2、努力和构建纳税评估分析体系。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出不同指标的预警值及合理的区间值,逐步建立完善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纳税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

  3、方法科学,事半功倍。科学的方法,正确的使用,是我评估工作坚实的基础。“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和指标的配比分析方法”是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手段。本评估案例充分说明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结合趋势分析、结构比例分析、因素分析等多种手段,使数值分析更细致更务实,为纳税评估发现疑点,找准问题,核实疑点创造了条件。

  评测估算揭疑点  实地核查求答案

  ——贵溪大金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内容提要

  贵溪大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606817670152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坐落于贵溪市工业园区内。企业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制造、销售粗加工铜锭及精加工3mm铜丝等业务。该企业在贵溪市同类行业中规模较大。通过《江西国税纳税评估(预测)信息系统》显示,该公司纳税评估指标显示疑点较多,XX年9月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疑点逐个核实,至10月9日,评估终结,共补缴增值税51628.30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江西省贵溪市是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铜加工行业基地。通过《江西国税纳税评估(预测)信息系统》显示,发现江西大金铜业有限公司评估指标疑点较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其为XX-XX年度增值税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2、分析基础:在对该公司开展纳税评估前,市局纳税评估小组广泛采集了相关指标信息。一是纳税人的财务指标信息及非财务数据(主要是企业生产工艺相关参数),二是ctais征管信息系统信息,三是地税、工商等部门的相关信息。

  3、指标选择:根据该公司的主要特点,市局纳税评估小组有针对性地选择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

  (二)案头分析和实地核查

  XX年9月21日,市局纳税评估小组运用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该公司的各项预警指标和疑点进行案头分析,同时鉴于此次企业属省局重点评估名单,评估小组采取了先进行实地核查,后进行约谈举证的评估方式。

  疑点一:投入产出比异常

  企业主要投入原材料是废杂铜及电解铜等,产出主要是3mm铜丝及铜锭等。XX年企业原材料投入6100.05吨,产出5798.54吨;投入产出比分别为95.06%,该公司XX年1-8月原材料投入8561.86吨,产出8234.83吨,投入产出比为96.1%,投入产出比略低于行业平均标准。此表象引起了评估人员的关注,企业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扩大进项抵扣范围,进行帐外经营等问题。

  年度

  原材料投入

  产成品产出

  投入产出比

  XX

  6100.05

  5798.54

  95.06

  XX年1-6月

  8561.86

  8234.83

  96.1

  大金铜业XX年1-6月原材料投入明细表

  单位:吨

  铜

  1号铜

  废铜

  阳极板含铜

  阳极板含银

  次铜锭

  101.35

  116

  7701.35

  24.61

  0.013

  0.099

  疑点二:能耗比配比异常

  企业主要产品工艺流程如下:铜棒→拉出17mm铜丝→拉出8mm铜丝→拉出3mm铜丝,企业主要耗能为电力、煤、油。XX年企业电投入2982537kwh,产出产品合计5798.54吨,能耗比为514.36kwh/t。该公司XX年1-8月企业电投入3442696kwh,产出产品合计8234.83吨,能耗比为418 kwh/t,企业产品单位能耗配比异常。此表象引起了评估人员的关注,企业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扩大进项抵扣范围,进行帐外经营等问题。

  年度

  电(kwh)

  产品合计(t)

  单位产量电耗(kwh/t)

  XX年度

  2982537

  5798.54

  514.36

  XX年1-6月

  3442696

  8234.83

  418.00

  疑点三:企业含金销售未及时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单位:元

  年  度

  免税收入

  全年收入

  XX年1-6月

  940873.97

  168100561.96

  该企业XX年含金销售及时进项税额转出,经上表计算得知,应分摊进项税金(21984.75+271469.12+9180909.35)*916024.26/16810056.96=51628.30元。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233759.61元。

  疑点四:在检查企业票据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关联交易问题。

  浙江中港

  王中机电

  宏程电器

  乐清鑫隆

  开具金额

  31623.93

  34112.22

  34101.70

  34102.77

  开具数量

  45.28

  2.55

  5.96

  2.00

  通过检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XX年4月15日企业开具的42号、43号、44号、45号凭证的销售单价出现较大波动,同一日开具发票出现此情况,属于异常,企业有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

  疑点五:在检查企业过程中,未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下脚料的相关处理,企业可能存在将下脚料销售而未做销售收入的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产生一定程度的下脚料,一般的铜加工企业都将下脚料销售,并取得一定的销售收入,而该企业并未看到下脚料销售记录。

  (二)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于XX年9月25日16时约谈了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主管,主管生产经营负责人。要求被约谈人回答和解释企业的经营方式状况、投入产出配比异常的问题。

  对于疑点一,投入产出比异常的问题,企业解释由于从XX年8月开始建立环保房使用鼓风炉,无论品位的高低,都进行熔炼,只要价格合适,不管品位高低企业全部购进。企业产品品位从20%-30%到70%-80%左右不等,这就会造成出铜率产生变化较大,此前电炉熔炼对品位要求高,投入产出比就会更高,废铜的品味高低直接影响了出铜率的高低,所以投入产出比出现异常。

  对于疑点二,企业能耗比异常的问题。企业解释由于这两年行情不好,鼓风炉和电炉大多处于停用状态,但是没有熔炼时仍需耗电保温,通常来说,正常单位产品的耗电量在500度左右,XX年停产时间较长,保温时间同样较长,另外,由于XX年使用了鼓风炉,使用焦炭较多,所以产品能耗比出现异常。

  对于疑点三, 企业含金销售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企业表示由于频繁地更迭会计,企业账目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失误,企业认可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及时分摊。

  对于疑点四,在检查企业票据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关联交易问题。企业表示浙江中港集团与企业确实为关联企业,但是业务量较少,产品的定价与其他关联企业一致,4月份专票价格略有出入,经检查发现,该笔货物是3月发出,当时的价格相对于开票当月来说较低,开票时间与实际发出货物时间上产生了差异,并不是低价销售。经评估人员再度核查,同意企业对疑点的解释,此疑点排除。

  对于疑点五,在检查企业过程中,未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下脚料的相关处理,企业可能存在将下脚料销售而未做销售收入的问题。企业解释由于企业使用环保房的时间较短,通过环保设施而产生的吸尘中锌灰量应该不多,也没有进行清理,所以尚未发生炉灰销售业务。根据鼓风炉工艺流程,可以将电炉及其它熔化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可以投入鼓风炉进行配料(用水泥、石灰、石子等按比例加工成球状物)熔炼,最后的熔炼废弃物金属量含量极低,已失去加工利用价值。全部堆在后院,大概有四五十吨,也无法卖出,所以账目没有反映这一点。经评估人员在后院进行核查,发现大量废弃下脚料,并未处理。同意企业对疑点的解释,此疑点排除。

  (三)评估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企业XX-01-01至XX-06-30其间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企业存在兼营免税项目(粗铜含金)未及时计算分摊进项税金的问题。企业免税金收入1-6月未及时分摊进项税金。1-6月收入168100561.96元,免税收入916024.26元,应分摊进项税金:51628.30元。(计算过程如下)

  (21984.75+271469.12+9180909.35)*916024.26/16810056.96=51628.30元。

  以上合计企业应补缴增值税51628.30以上合计应补缴XX年度增值税51628.30元,由纳税人于XX年10月10日前自查补税,并进行更正申报,所属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征管建议

  1.对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复杂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不能仅停留在手头上所拥的申报资料、报表资料,还应该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采取异地协查的情况,通过对一户企业的全面评估,从中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协助修正,不仅是对这户企业进行健全管理的必要,也是我们举一反三,“以点概面”快速、准确对该行业进行全面评估的必要;做好一家企业的纳税评估,是我们管理好该行业的一个有力借鉴,是做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如本案中,该企业存在的疑点,我们认为应该是该类铜加工行业的通病,这对于我们选取整个行业的企业进行评估时,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2.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细化废旧物资验货流程及管理手段。细化废旧物资集中验货管理办法,应在集中验货时,初步确认企业收购原料购进的品种及品位的确认。

  3、科学设置评估及预警峰值、尽快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由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政策调整,部分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优惠政策)在回收企业与利废企业之间进行税负调节,而目前国税部门通行作法只是单独对利废企业的税负进行峰值设置和预警管理,因此难以对该类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估处理。首先:企业的税负预警峰值的设置应将回收企业与利废企业综合考虑;其次:鉴于目前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及行业生产特点,应加强对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非财务信息的监控,尤其是对企业能耗的管理(从实际情况来看,该指标的可靠性和真实度较高)

  4.对重点税源且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是在同行业中较典型的企业,我们不能仅对其一次或几次的纳税评估就够了,我们应该从日常管征入手,注意其每月重要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及时的跟踪,以及对企业的及时反映,确保企业准确、合法的申报各项数据。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事前的跟踪管理远比“秋后算账”来得容易。

  5.我们应该认识到行业的各项指标只是我们考量具体企业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评估的一个方向,但不是唯一的硬性指标。选择纳税评估对象不能完全依赖于各项数据指标,应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其存在的疑点或问题,并逐一去解决。

  6.在实际的纳税评估中,我们必须依据案头审计所确定的疑点,循序渐进、有重点、有侧重与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从约谈中找出问题的原因和提高约谈技巧,从而进一步索取我们可以定性的有关书证材料;在评估过程中,要求我们评估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素质,善于从约谈中找到突破口,善于从企业提供的材料中找到相关的证据,善于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从税法上给予事实认定。

  江西铜材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报告

  江西铜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606817511265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坐落于贵溪市罗河工业区内。企业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划分为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主要从事设计、制造、销售紫铜版、紫铜带、紫铜棒、热扎板等业务。该企业在贵溪市同类行业中规模较大。通过《江西国税纳税评估(预测)信息系统》显示,该公司纳税评估指标显示出现疑点,XX年9月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江西铜材有限公司,XX年1-6月实现销售收入281538953.77元,销项税额47861621.87元,进项税额46727791.49元,期末留抵16422945.77,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元。企业连续数月增值税为零申报。评估人员进入企业检查前,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按照评估计划,评估小组对企业近年来的账目进行了深入检查,实地走访生产车间,详细了解工艺流程,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测算相关数据,并对企业库存情况进行了实地盘存,并将实地盘存结果和企业账面结存进行了对比。

  XX年1-6月江西铜材生产辅料耗用表

  数  量

  金  额

  耗用块煤

  399.13         (t)

  419538.74

  耗用型焦

  568.97         (t)

  881269.80

  耗用炭精

  48.60          (t)

  94707.70

  耗用电力

  2992513.29    (kwh)

  1488765.00

  合计

  2439808.06

  XX年1-6月江西铜材生产主料耗用表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耗用电解铜

  16301.10    (t)

  32318.81

  526832107.82

  耗用废铜

  255.29      (t)

  24720.82

  6310915.76

  合计

  16556.29    (t)

  533143022.58

  XX年1-6月江西铜材产品产出表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粗铜

  14228.05    (t)

  33459.18

  476058765.70

  其他

  2110.53     (t)

  33359.91

  70407239.24

  合计

  16338.58    (t)

  546460004.94

  通过投入产出法计算,企业XX年1-6月投入原材料共计16556.29吨,产出产成品16338.58吨,投入产出比为98.6%,单位电耗183 kwh/t,单位能耗192 元/吨。企业XX年1-12月投入原材料共计26779.05吨,产出产成品共计26216.69吨,投入产出比为97.9%。通过对比,企业单位能耗于投入产出比都属于正常范围。

  主要问题:

  1、发出商品(铜锭)6032吨未点价结算。XX年元月24日,鹰潭市、贵溪市两级政府与江铜股份公司、江西铜材公司经过协商签订备忘录,将XX年7-9月份江西铜材公司发给江铜股份公司的6032吨铜锭予以搁置,暂不予点价,到双方均予以认同的价格时在实施点价。江铜股份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提供XX万元的借款援助。

  此前江西铜材公司已经取得2.919亿元的预付款(该货物成本在59000元/吨左右)。截至XX年6月底,江西铜材留抵税金16422945.77元,存货余额354249161.33元(其中铜锭发出商品余额7648吨共计348139773.16元)

  2、发出商品确认收入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XX年的点价期限在22个交易日内,从其发出商品明细账来看,当月发出的货物,次月确认收入的数量总比上月发出的数量小60-200吨左右,企业解释为点价或者结算单传递不及时造成少量货物确认收入不及时。6月末发出铜锭余额7648.764吨,扣除6032吨应余1616.744元(期初无发出货物),7月份发出商品(铜锭)结转收入1482.922吨。(8月末差额61吨)

  3、不考虑未点价的因素(即年初留抵税金17774624.60元不考虑),XX年应缴税金还原为应缴增值税1301678.83元,税负率0.4623%。

  铜加工企业存在问题及税务管理建议

  鹰潭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以铜冶炼基地、铜废旧原料回收利用基地、铜产品加工基地和铜产业物流中心“三个基地、一个中心”为核心内容的“世界铜都”建设,铜加工产业早已成为鹰潭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如何在税收上管理好这一支柱型产业成为摆在鹰潭税务人员面前的问题,本文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铜加工产业中存在的普遍的涉税问题和管理建议进行探讨。

  存在问题:

  一、收购凭证使用不规范,存在扩大收购范围现象

  根据国税函(XX)544号第五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等。虽然我市由于促进铜产业发展的需要,对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但由于收购凭证由“回收公司”自行填开使用,使收购凭证使用有随意性成为普遍现象,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和深入车间查看情况来看,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将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料、下脚料作为废旧物资收购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调节成本与税负

  铜价波动频繁,回收企业购进原料价格难以准确掌握,企业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价格或库存调整产品成本与税负。我门在日常管理和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应纳税金与残疾人退税规模大致相当。

  三、现行评估峰值及预警指标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对企业实施监控

  由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政策调整,部分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优惠政策)在回收企业与利废企业之间进行税负调节,而目前国税部门通行作法只是单独对利废企业的税负进行峰值设置和预警管理,因此难以对该类企业进行科学的评估处理。

  四、       部分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

  在对部分企业评估中发现,企业财务人员未能较好的对成本及制造费用进行合理归集与分配,导致产品成本核算不实。

  五、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原料购进品种及品位未能准确确认,致使对有关评估及免税项目的进项分摊等涉税业务账务处理带来较大困难。

  由于回收企业财务人员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大都将收购品名填写为“杂铜”或“废铜”,但由于企业生产工艺及产品不同,铜原料品位差距较大,对铜原料的购入的品位难以确认将给日后的纳税评估及峰值预警带来较大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利废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通过与集中验货制度有效结合起来,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制度。应详细建立专业的管理制度,定期与不定期的对企业购入废铜的货物进行核实,选取经验丰富的税收管理人员对利废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加强评估与管理结合互动。

  二、密切掌握铜价动态变化,督促企业规范关联企业价格调整行为。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求相关税收管理人员,做的对铜材期货价格做到心中有数,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应当延伸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的天性。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获取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关联交易对税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针对企业内部往来业务多,关联交易频繁,具有随意调节价格的可能,转让定价将是税务部门对该企业日常征管重点监控和关注的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细化废旧物资验货流程及管理手段。

  细化废旧物资集中验货管理办法,应在集中验货时,最好能够初步对企业收购原料购进的品种及品位进行确认。

  对企业受托加工业务应实行备案制。由于受托加工其主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因此管理部门应对受托方取得的原料应重点核查,防止通过委托方原料进行集中验货。

  四、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正确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费用及成本归集与分配。

  五、科学设置评估及预警峰值、尽快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本文来源:http://www.rzshzz.com/fanwendaquan/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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