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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承租合同(4篇)

合同范本 时间:200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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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承租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范本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范本房屋承租中介合同范本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原告誉恒公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公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公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

  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排除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因此对约定人和第三人均应产生拘束力。第三种意见认为,约定合法有效,但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怎么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等,都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根据这种自由,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依其真实意思所达成的合意就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优先承租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的权利。然而,合同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法定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均属无效。合同的权利则产生于双方的约定,其权利的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上述两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又擅自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被告无疑侵犯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利。那么,被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是否就因此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上述的合同法律原理,原告仅以具有租赁优先权为由,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时,原告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基于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从侧重考虑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流转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作出判决。

  经过上面的分析,结论是:房屋租赁双方的“优先租赁权”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效,承租人享有的“优先租赁权”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因此宣告另一份合同无效。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擅自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应当另案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范本2017承租合同(2) |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   )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立合同人

  甲方(转让方)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__支弄__号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____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___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__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__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以下是

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范本2017承租合同(3) | 返回目录

  以下房屋承租居间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栏目为您整理提供,供您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__口;楼房为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卫口;平房为______间口;无装修口;一般装修口;精装修口;防盗门口;有线电视接口口;空调口;天然气口;煤气口;集中供暖口;土暖气口;热水器口;电话口;电视机口;电冰箱口;洗衣机口;上下水口;家具口_____口;楼层:_____口;结构:_____口;朝向:_____口;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口;月租金标准:_________元口;租期:______口;房屋用途:______口;

  房屋权属:____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作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_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 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_元,可看房_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______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口;支票口;__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力支付下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 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付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余、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经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____________ 居间人(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中介合同范本2017承租合同(4) | 返回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契约。

  一、经本公司介绍甲方自愿将座落在______区______路(街)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租赁期限自二oo___年___月___日到二oo___年___月___日止。租金按_________结算,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由乙方在每 的前___日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现金(以书面收据为准)。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_________用房使用。

  四、房地产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能够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自然损坏维修,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

  五、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需转租他人使用,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3.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须在租赁期满时把房产完好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提前______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租赁期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由乙方根据实际用量付费。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在十日内负责赔偿,同时支付对方违约金,壹个月房租费。

  七、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契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十、在签订本契约时,双方承担中介服务费为_____元,其中甲方付_____元,乙方付_____元。本契约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契约副本兄弟房产买卖公司。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契约期满自行作废。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身份证: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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