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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篇

应用文 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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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欢迎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1

  谈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不能不讲卢梭,不能不看《社会契约论》。而卢梭之先进伟大,或者说《社会契约论》先进伟大,正是在于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这无疑比徘徊于君主立宪制和开明君主制的孟德斯鸠和伏尔泰要前卫得多。我想,卢梭思想的最现实处,其实就是这“人民主权”学说,当然所谓的“人民主权”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卢梭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在“主权在民”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此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代表,是行政权的依据。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执行者,是服务主权者即全体人民的。“主权不可代表”,这就把我们所认为的“民主议会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之类代议制统统排除于“民主制”之外,这在今天看来也是极其大胆激进的观点。在我看来,当卢梭所谓的“民主社会”真正出现之时,距离我们期望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太遥远了。因为当国家成为一种纯粹的服务机器而不是暴力统治机器时那么国家机器的本质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正在朝消亡的道路上前进了。而我们知道,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才会消亡,全世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由此,我相信十九世纪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甚至是马克思都从卢梭这里吸取了大量民主思想的养料的。

  卢梭在写作《社会契约论》之前就已经在《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里指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因此卢梭对“公意”怀着过分的自信,认为“公意”是国家的灵魂,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但是人民的考虑不可能永远大公无私,私人利益总会干扰公正意识的形成,于是有了私人利益或个人一直的总合即卢梭所谓的“众意”。相对于公意,众意要复杂得多,“人民决不会被腐蚀,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惟有在这种时候才把不好的东西当成好东西来接受。”因此众意必须置于公意之下。

  正是在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指导下,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巴黎人民攻占了象征封建专制同志的巴士底狱,推翻了信奉“朕即国家”的波旁王朝,处决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国王和贵族,建立了以《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为社会公约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这是公意的胜利,这是卢梭的胜利!

  当梦想照进现实,伟大的社会契约论的瑕疵也愈见显露。当法国的革命事业面临内忧外患的时候,信奉卢梭的雅各宾派上台,实行恐怖统治。如果说恐怖是威力镇压xx而符合“公意”,那么当革命的恐怖杀戮不再为人民所接受容忍,而沦为领导者排除异己的工具的时候,恐怖成了革命的毒药。

  为什么革命的理论导致了革命的流产,或者说,为什么信仰卢梭的雅各宾派会在革命的恐怖中不能自拔,一意孤行,在我看来正是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本身就存在着偏颇含糊的地方,导致了理解的偏差在实践中一旦失控便回面目全非。

  真理与谬误只有一步之差。卢梭因为看清了私有制的丑恶,而在理论中过分强调公意的重要性,却导致了革命中人权观的扭曲。在卢梭理论中人民让度其所有权利组成国家,然后由国家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当每个人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国家”这个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私利和个性的时候,这样的社会才是完美的。这就导致了合理的人权很容易被忽视,革命中的恐怖才会在“公意至上”的旗帜下有恃无恐。以至于后来的希特勒在罗素看来也是受了卢梭的影响。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革命的激进派超越了客观现实的民主带来的后果却是拿破仑的独裁。这也就给激进民主的社会契约论者一次教训:民主是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的,不是靠一次革命一场改革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实现的,它必然受到历史现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人民只有在遵循自然、历史规律的前提下,不断发展生产力,才能使自己的主观意识达到相应的民主觉悟,实现与历史进程相适应的民主。

  在历史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毁誉参半,就需要我们正确地看待。“经总是好的,可是被歪嘴的和尚念坏了”,这也许是事实,是对社会契约论的误读导致了悲剧,可是即使“经”本身有讹误的地方也是可以原谅的,因为毕竟社会契约论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难免出现偏激不合理的论调。毕竟瑕不掩瑜,卢梭的先进理论在后世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继承与发扬。尤其在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中是必须借鉴“主权在民”的重要思想的,并且必须和腐朽的专制的官僚的封建思想进行决不妥协的斗争的。主权在民,如何保障,这就需要那个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即说到的“自由”的“枷锁”——法律,正如卢梭说想,法律真的应该是结合了一直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应该是自由的基石与保障,因为人民“惟有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民主与自由的精神,我想这正是《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性光芒所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2

  人类社会是建立公意上的,公意是建立在自由上的。公意是指每个人共有的意见,与众意有区别。众意指的是一群个体利益,不是全部人类共有的利益。公意的产生建立在每个人的自由之上。个体自由地关切自己的利益,公意就在众多个体利益的共有部分中诞生。公意来自于人民的理性。公意是不可违背的,因为它是每个人都认同的。公意代表了主权,谁掌握了公意谁就是主权者。法律是根据公意建立起来的,立法者往往是社会中最贤明的一群人,因为他们大都抛弃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仔细地思考,让法律不断地接近公意,无论是否能完全符合公意。立法者是必要的,因为人民不可能永远处于理性之中。人民有时会因为个体的欲望遮蔽了理性,无法看到公意,这时候需要鲜明的立法者去把握公意。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分开,不然的话立法者就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制定法律,这样会使国家毁灭。执法者就是政府。政府对人民的统治不是人民和政府签订了契约,而是人民作为公意的代表委任了政府,如果政府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或是执法者自己违背了法律,人民有权利推翻这样的政府。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两*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bai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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